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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建而不用应杜绝

发布日期:2014-06-30  阅读次数:4135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以下简称“规范”)在内的5项新环境标准。规范要求,污水处理厂不得建而不用,也不能擅自储运或减少运行台数。

近年来,不少地方申请国家财政补助建设了大批污水处理厂,但往往是污水处理厂建好了,却不运行。环保部此次发布的规范明确要求杜绝此类问题。

按照规范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以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实现满负荷运行。同时规范明确,污水处理厂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水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等。污水处理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在进水口安装进水采样装置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排放口应安装污水出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运行记录应归档和保存。

此外,对于恶臭污染问题,规范则明确,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该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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